刑法与刑事程序 · 阿联酋联邦法律

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保护计划程序、风险分类、安全措施、身份变更、警卫、登记及终止保护。

资料类型特别刑事程序实施规范
法律部门刑法与刑事程序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颁布日期2023年5月1日
生效日期2023年5月16日
官方公报751 · 2023年5月15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日
合并更新至2026年9月2日

01

文件概览

保护计划程序、风险分类、安全措施、身份变更、警卫、登记及终止保护。

  • 威胁评估与风险等级分类。
  • 加入计划及选择保护措施。
  • 两份关于风险及措施实施方式的官方附表。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发布条文29 / 29

Cabinet Resolution No. 47 of 2023 on the Executive Regulations of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上述2020年第14号联邦法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此外,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部:内政部。 部长:内政部长。 法律:关于保护证人及同类人员的2020年第14号联邦法。 安保人员:依私营安保公司法律任用的安保人员。

Cabinet Resolution No. 47 of 2023 on the Executive Regulations of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能: 1. 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参与制定全面的证人保护政策,包括制定风险评估标准以及保护受保护人的方式和手段。 2. 持续评估受保护人面临的风险。 3. 编制受保护人可能面临风险的报告。 4. 为受保护人制定个人保护计划,并确定所提供的保护等级。 5. 制定与警察机关就保护计划合作协调的程序,以及警察与保护单位在实施计划中的职责分工。 6. 协调主管政府机关之间的合作,明确其实施保护计划的职责。 7. 加强与外国及其机关在实施保护计划方面的合作。 8. 履行部长或主管机关负责人以决定确定的其他职能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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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在履行职能时应: 1. 依保护计划向受保护人提供所需保护。 2. 与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协调,在国家境内或境外准备实施保护计划的适当地点和场所。 3. 制定保障保护计划及数据安全的适当工作程序。 4. 按地域范围与私营安保公司管理机构及私营安保公司协调,依本决定规定的条件选任负责实施保护计划的安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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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依下列程序制定保护计划: 1. 针对每名受保护人详细设计与其需要保护的风险、情形和事实相称的保护计划。 2. 与负责财务事务的机关协调批准保护计划。 3. 与国家境内或境外有关机关协调实施保护计划。 4. 定期审查保护计划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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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法律第8条标准的前提下,保护单位或司法机关应依据下列标准提出保护措施: 1. 刑事程序产生的公共利益。 2. 警方可为保护需要保护人员提供的手段。 3. 交由保护单位支配的预算。 4. 需要保护人员对保护计划的适宜性,并依据下列分项标准评估: (a) 犯罪记录; (b) 婚姻状况; (c) 心理状态; (d) 身体条件; (e) 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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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保护人员可能面临的风险,应依本决定所附表1规定的风险分类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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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将人员纳入保护计划时,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向主管法院提交申请,并附: (a) 该人员参与的证据收集报告、其与警方合作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能否从其他来源取得类似证据的说明; (b) 其可能面临风险的性质以及证明有必要加入计划的整体情形和数据; (c) 已实施犯罪的种类及涉嫌人员详情; (d) 现有威胁、可预见风险及有关可用安全信息的详情; (e) 警方已为其采取措施的详情(如有); (f) 所需保护计划的建议; (g) 其同意加入保护计划的确认; (h) 建议纳入计划的家庭成员; (i) 因与受保护人关系密切而生命和安全面临危险者,以及建议纳入计划者的姓名。 2. 主管法院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3. 主管法院驳回申请,不妨碍在出现表明存在重大风险的严肃理由时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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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法律第13条的前提下,保护文件应包括: 1. 确认受保护人提供的信息准确。 2. 承诺在调查程序及向法院作证的所有事项上与警察、安全及司法机关合作。 3. 受保护人在实施保护计划方面的义务,包括处理财务事项、资产和财产权利,处理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签署解决上述事项所需文件,并在必要时委任律师。 4. 承诺不实施犯罪或任何威胁受保护人、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安全,或者妨碍保护计划成效的行为。 5. 承诺对保护计划详情、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实施者的身份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实保密,并告知其披露该等详情构成犯罪。 6. 确认其知悉不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成为移出保护计划的理由,并了解移出计划的后果。 7. 保护单位认为实施保护计划所必要的其他条件、确认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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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保护文件产生下列结果: 1. 向受保护人说明将向其提供的保护计划全部详情。 2. 签署保护文件即使受保护人实际加入保护计划。 在任何情况下,受保护人均可请求停止或变更保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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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人为已决犯或审前羁押人员的,应确定其在刑罚执行机构内或外的羁押地点;参加保护计划的期间计入所判刑罚的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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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受禁治产人或无能力人,除非主管法院决定有必要将其纳入保护计划,否则仅可在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加入。 2. 批准将上述人员纳入计划时,主管法院可为实施计划并维护其利益,向受保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任何指示,包括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和居住地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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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保护人可在实施保护计划期间,依保护单位规定的程序收取任何资金。 2. 应审查上述资金的来源、资金与正在调查或审判的犯罪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来源与国家境内或境外参与犯罪活动人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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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主管法院应决定责令身份签发机关登记、签发并记录受保护人的新身份。保护计划变更或撤销时,该机关可变更或注销新身份并作出必要指示。 2. 主管法院依第1款作出的决定仅限于签发新身份,不得扩展至受保护人的行为能力、资质、教育状况、个人身份、宗教、健康状况、就业状况,或者赋予权利或产生义务的其他文件或数据。 3. 新身份的签发不得影响受保护人的任何法律地位、既定权利义务、个人身份或财务事项。 4. 为调查程序、刑事程序、保护人员生命所必需,或者公共利益要求时,可披露受保护人的新身份数据、新地址或与其原身份、原地址有关的其他详情。 5. 主管法院批准签发新身份后,受保护人应: (a) 使用新身份表明本人身份; (b) 除在保护计划所涉刑事程序中作证,或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外,不得使用原身份或证明原身份的文件; (c) 仅可依主管法院指示使用已经变更或注销的新身份或其证明文件,且未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提供新身份变更的任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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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决定对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受保护人可依现行法律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 2. 在必要范围内,应授予代理人在所有程序中依法代表受保护人的权力,包括管理其资产、办理与其有关的程序,以及在其因加入保护计划无法自行办理时转移该等资产的所有权。 3. 代理人应在保护计划情形允许的必要范围内,取得受保护人对代其办理程序的同意。 4. 受保护人未委任代理人,或者授权书终止而未委任新代理人的,保护单位应请求主管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5. 受保护人承担资产管理费用及代其办理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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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计划实施期间,保护单位应与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协调,跟进: 1. 与受保护人有关的详情和信息的全部变化,尤其是与其加入计划所涉犯罪及犯罪人有关的变化。 2. 受保护人所面临风险的信息。 3. 与其加入计划所涉刑事程序有关的处理结果。 4. 可能影响其加入计划所涉调查或刑事程序的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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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计划实施期间,保护单位应与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协调,定期重新评估受保护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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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法律第18条的前提下,受保护人在计划实施期间被判犯有下列任何犯罪的,保护计划终止: 1.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 2. 背信犯罪。 3. 侵占。 4. 盗窃。 5. 贿赂。 6. 伪造文件或货币犯罪。 7. 欺诈。 8. 强奸、猥亵侵害或鸡奸。 9. 引诱淫乱及卖淫。 10. 人口贩运犯罪。 11. 洗钱犯罪。 12. 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 13. 滥用职务及滥用权力的犯罪。 14. 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 15. 涉及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犯罪。 16. 涉及武器、弹药、爆炸物或军事装备的犯罪。 17. 针对人身的重罪。 18.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9. 任何刑事法律规定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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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一名受保护人终止保护计划,不导致对其他加入计划的受保护人终止。 2. 保护计划由主管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向受保护人送达由保护单位签署并说明终止后果的书面通知,并视情况将副本提交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 3. 终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至少十日后生效;保护单位认为该期限不足的,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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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单位应建立受保护人登记册,载明: (a) 保护计划详情; (b) 受保护人详情; (c) 受保护人参加计划期间其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任何变更; (d) 受保护人遵守适用保护计划的程度; (e) 管理和实施保护计划所需的其他信息。 2. 各保护单位应向登记册提供必要数据,以协调有关机关并提高保护计划成效。 3. 登记册的使用及数据录入权限,依内政部批准的使用政策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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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审理与受保护人或保护计划有关的案件,应不公开进行,但法院另有命令的除外。 保护单位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全部保密材料,应依适用的信息安全政策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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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有关机关共同实施保护计划时,应遵守: (a) 对受保护人数据及双方采取的程序保密; (b) 在就保护计划签约前,确认有关实体具有安全领域能力; (c) 规定合作期限,所需期限不得超过可续期的一年。 2. 有关实体为外国、政府或非政府国际或区域组织的,在推进合作实施保护计划的程序前,应取得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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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可与私营安保公司订立实施保护计划的合同。负责实施计划的安保人员应: 1. 为国家公民。 2. 年满二十一周岁。 3. 身体健康。 4. 取得必要的安全审查批准。 5. 未曾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判刑。 6. 持有国家许可的面向非军事人员的射击俱乐部签发的枪械使用熟练证书。 7. 持有枪械携带许可证。 8. 已完成国民服役或提交免役证明。 9. 持有保护单位依拟委任职能性质确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证书。 10. 通过保护单位批准的有关证人保护及安保人员安全权限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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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47 of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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