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13条

1. 未成年人、受禁治产人或无能力人,除非主管法院决定有必要将其纳入保护计划,否则仅可在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加入。 2. 批准将上述人员纳入计划时,主管法院可为实施计划并维护其利益,向受保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任何指示,包括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和居住地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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