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14条

1. 受保护人可在实施保护计划期间,依保护单位规定的程序收取任何资金。 2. 应审查上述资金的来源、资金与正在调查或审判的犯罪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来源与国家境内或境外参与犯罪活动人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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