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主管法院应决定责令身份签发机关登记、签发并记录受保护人的新身份。保护计划变更或撤销时,该机关可变更或注销新身份并作出必要指示。 2. 主管法院依第1款作出的决定仅限于签发新身份,不得扩展至受保护人的行为能力、资质、教育状况、个人身份、宗教、健康状况、就业状况,或者赋予权利或产生义务的其他文件或数据。 3. 新身份的签发不得影响受保护人的任何法律地位、既定权利义务、个人身份或财务事项。 4. 为调查程序、刑事程序、保护人员生命所必需,或者公共利益要求时,可披露受保护人的新身份数据、新地址或与其原身份、原地址有关的其他详情。 5. 主管法院批准签发新身份后,受保护人应: (a) 使用新身份表明本人身份; (b) 除在保护计划所涉刑事程序中作证,或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外,不得使用原身份或证明原身份的文件; (c) 仅可依主管法院指示使用已经变更或注销的新身份或其证明文件,且未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提供新身份变更的任何详情。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