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 第15条 — Article (15) Controls for Issuing New Identity for the Protected Person

Cabinet Resolution No. 47 of 2023 on the Executive Regulations of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主管法院应决定责令身份签发机关登记、签发并记录受保护人的新身份。保护计划变更或撤销时,该机关可变更或注销新身份并作出必要指示。 2. 主管法院依第1款作出的决定仅限于签发新身份,不得扩展至受保护人的行为能力、资质、教育状况、个人身份、宗教、健康状况、就业状况,或者赋予权利或产生义务的其他文件或数据。 3. 新身份的签发不得影响受保护人的任何法律地位、既定权利义务、个人身份或财务事项。 4. 为调查程序、刑事程序、保护人员生命所必需,或者公共利益要求时,可披露受保护人的新身份数据、新地址或与其原身份、原地址有关的其他详情。 5. 主管法院批准签发新身份后,受保护人应: (a) 使用新身份表明本人身份; (b) 除在保护计划所涉刑事程序中作证,或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外,不得使用原身份或证明原身份的文件; (c) 仅可依主管法院指示使用已经变更或注销的新身份或其证明文件,且未经保护单位事先书面批准,不得提供新身份变更的任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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