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定对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受保护人可依现行法律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 2. 在必要范围内,应授予代理人在所有程序中依法代表受保护人的权力,包括管理其资产、办理与其有关的程序,以及在其因加入保护计划无法自行办理时转移该等资产的所有权。 3. 代理人应在保护计划情形允许的必要范围内,取得受保护人对代其办理程序的同意。 4. 受保护人未委任代理人,或者授权书终止而未委任新代理人的,保护单位应请求主管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5. 受保护人承担资产管理费用及代其办理程序的费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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