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 第16条 — Article (16) Appointment of an Attorney for the Protected Person

Cabinet Resolution No. 47 of 2023 on the Executive Regulations of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1. 决定对受保护人适用身份变更措施时,受保护人可依现行法律委任代理人代其行事。 2. 在必要范围内,应授予代理人在所有程序中依法代表受保护人的权力,包括管理其资产、办理与其有关的程序,以及在其因加入保护计划无法自行办理时转移该等资产的所有权。 3. 代理人应在保护计划情形允许的必要范围内,取得受保护人对代其办理程序的同意。 4. 受保护人未委任代理人,或者授权书终止而未委任新代理人的,保护单位应请求主管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5. 受保护人承担资产管理费用及代其办理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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