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17条

在保护计划实施期间,保护单位应与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协调,跟进: 1. 与受保护人有关的详情和信息的全部变化,尤其是与其加入计划所涉犯罪及犯罪人有关的变化。 2. 受保护人所面临风险的信息。 3. 与其加入计划所涉刑事程序有关的处理结果。 4. 可能影响其加入计划所涉调查或刑事程序的事项信息。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