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有关机关共同实施保护计划时,应遵守: (a) 对受保护人数据及双方采取的程序保密; (b) 在就保护计划签约前,确认有关实体具有安全领域能力; (c) 规定合作期限,所需期限不得超过可续期的一年。 2. 有关实体为外国、政府或非政府国际或区域组织的,在推进合作实施保护计划的程序前,应取得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批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1. 与有关机关共同实施保护计划时,应遵守: (a) 对受保护人数据及双方采取的程序保密; (b) 在就保护计划签约前,确认有关实体具有安全领域能力; (c) 规定合作期限,所需期限不得超过可续期的一年。 2. 有关实体为外国、政府或非政府国际或区域组织的,在推进合作实施保护计划的程序前,应取得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批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