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可与私营安保公司订立实施保护计划的合同。负责实施计划的安保人员应: 1. 为国家公民。 2. 年满二十一周岁。 3. 身体健康。 4. 取得必要的安全审查批准。 5. 未曾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判刑。 6. 持有国家许可的面向非军事人员的射击俱乐部签发的枪械使用熟练证书。 7. 持有枪械携带许可证。 8. 已完成国民服役或提交免役证明。 9. 持有保护单位依拟委任职能性质确定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证书。 10. 通过保护单位批准的有关证人保护及安保人员安全权限的专业培训。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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