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5条

为实施保护计划并防止受保护人受到伤害,安保人员履职时应执行下列职责和任务: 1. 对人员、运输车辆、行李或其他货物实施安保。 2. 扣留安保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损害受保护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并将其交保护单位。 3. 在必要时,可在履行职责所必需且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武力。 4. 可拘留非法携带或即将非法使用枪械,或者实施或即将实施危及受保护人安全或损害保护计划之犯罪的人员。 5. 履行职责时应表明身份,说明姓名、正式称谓和职务并出示工作证,但该行为会危及本人或他人安全或者妨碍保护计划实施的除外。 6. 为实施本决定,安保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a) 拘留危及受保护人生命的人员; (b) 在刑罚执行机构外陪同受保护人,受安保人员陪同的受保护人视为处于合法看管之下; (c) 有充分证据表明受保护人逃离合法看管时,将其拘留; (d) 进入公共场所,实施陪同受保护人或保护其所在地点所需的安保措施。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