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4条

保护单位依下列程序制定保护计划: 1. 针对每名受保护人详细设计与其需要保护的风险、情形和事实相称的保护计划。 2. 与负责财务事务的机关协调批准保护计划。 3. 与国家境内或境外有关机关协调实施保护计划。 4. 定期审查保护计划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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