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3条

保护单位在履行职能时应: 1. 依保护计划向受保护人提供所需保护。 2. 与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协调,在国家境内或境外准备实施保护计划的适当地点和场所。 3. 制定保障保护计划及数据安全的适当工作程序。 4. 按地域范围与私营安保公司管理机构及私营安保公司协调,依本决定规定的条件选任负责实施保护计划的安保人员。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