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能: 1. 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参与制定全面的证人保护政策,包括制定风险评估标准以及保护受保护人的方式和手段。 2. 持续评估受保护人面临的风险。 3. 编制受保护人可能面临风险的报告。 4. 为受保护人制定个人保护计划,并确定所提供的保护等级。 5. 制定与警察机关就保护计划合作协调的程序,以及警察与保护单位在实施计划中的职责分工。 6. 协调主管政府机关之间的合作,明确其实施保护计划的职责。 7. 加强与外国及其机关在实施保护计划方面的合作。 8. 履行部长或主管机关负责人以决定确定的其他职能或权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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