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1条

1. 保护单位应建立受保护人登记册,载明: (a) 保护计划详情; (b) 受保护人详情; (c) 受保护人参加计划期间其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任何变更; (d) 受保护人遵守适用保护计划的程度; (e) 管理和实施保护计划所需的其他信息。 2. 各保护单位应向登记册提供必要数据,以协调有关机关并提高保护计划成效。 3. 登记册的使用及数据录入权限,依内政部批准的使用政策授予。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