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20条

1. 对一名受保护人终止保护计划,不导致对其他加入计划的受保护人终止。 2. 保护计划由主管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向受保护人送达由保护单位签署并说明终止后果的书面通知,并视情况将副本提交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 3. 终止决定自作出之日起至少十日后生效;保护单位认为该期限不足的,可延长至三十日。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