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7条

1. 需要将人员纳入保护计划时,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向主管法院提交申请,并附: (a) 该人员参与的证据收集报告、其与警方合作的性质和重要性,以及能否从其他来源取得类似证据的说明; (b) 其可能面临风险的性质以及证明有必要加入计划的整体情形和数据; (c) 已实施犯罪的种类及涉嫌人员详情; (d) 现有威胁、可预见风险及有关可用安全信息的详情; (e) 警方已为其采取措施的详情(如有); (f) 所需保护计划的建议; (g) 其同意加入保护计划的确认; (h) 建议纳入计划的家庭成员; (i) 因与受保护人关系密切而生命和安全面临危险者,以及建议纳入计划者的姓名。 2. 主管法院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3. 主管法院驳回申请,不妨碍在出现表明存在重大风险的严肃理由时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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