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在严重犯罪案件中保护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的计划。
- 受保护人员类别及所涵盖的严重犯罪。
- 加入计划、保护文件、安全措施及程序保障。
- 保密、国际合作及泄露责任。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在所列严重犯罪及司法机关或内阁确定的其他案件中保护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
限制与排除
本法并非对所有案件自动提供保护;必须依法决定加入保护计划,其程序和实施由2023年第47号内阁决定补充。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机关:内政部,或者视情况负责安全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机关。 司法机关:联邦、地方或军事法院或者检察机关。 主管法院:由司法部长或司法机关负责人视情况以决定指定的刑事审判庭。 证人及同类人员:掌握某项犯罪信息并向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披露该信息,且该信息对该犯罪具有实质影响的人。 举报人:在刑事事件发生前、发生时或发生后,向主管机关或调查机关举报该事件的人。 专家:司法机关依上述2012年第7号联邦法指定,就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交报告的人。 秘密来源:自行或应主管机关要求,有偿或无偿地通过收集或提供与刑事事件有关的信息或数据而协助主管机关的人。 保护计划:主管机关依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为保障受保护人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受保护人:属于本法第3条所列类别且已有决定批准其加入保护计划的人。 保护文件:由主管机关与受保护人签署,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护单位:在主管机关内设立、负责实施保护计划的组织单位。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旨在: 1. 保护社会,并尽可能降低犯罪率。 2. 发挥社会参与在发现犯罪中的作用。 3. 保护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以及司法机关决定予以保护的任何其他人员,使其免受威胁、侵害、报复或恐吓。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规定适用于下列类别: 1. 证人。 2. 被害人。 3. 举报人。 4. 专家。 5. 秘密来源。 本法规定还适用于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因与受保护人关系密切而生命或安全可能面临危险的任何人,以及司法机关决定纳入保护范围的任何人。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规定在涉及下列任何犯罪时适用于受保护人: 1. 恐怖主义犯罪。 2. 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犯罪。 3. 涉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事装备的犯罪。 4. 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及非法组织犯罪。 5. 人口贩运犯罪。 6. 信息技术犯罪。 7.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 8. 与公职有关的犯罪。 9. 依法应按重罪处罚的犯罪。 10. 司法机关认为应将有关人员纳入保护计划的任何其他犯罪。 11. 内阁根据内政部长在与司法部长协调后提出的建议,以决定确定的任何其他犯罪。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保护单位由主管机关负责人以决定设立,依实施细则规定的义务和职权承担与提供保护有关的全部任务和程序。 2. 保护计划方案由保护单位拟订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其程序、实施方式及发展机制。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主管机关具有下列职权: 1. 接收加入保护计划的申请。 2. 确定需要纳入保护计划的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 3.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所处的安全状况及其本人、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生命所受威胁的程度。 4.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适应保护计划的能力。 5. 为受保护人制定保护计划并说明理由,提出实施建议。 6. 编制保护计划的资金预算。 7. 编制保护计划运行情况及成效的年度报告。 8. 行使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主管机关对受保护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对其个人信息和数据保密,未经主管法院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评估其在日常生活或作证时可能遇到的情形和事件所产生的风险程度。 3. 确定其所需保护的等级和种类。 4. 在其被传唤作证,或者其身份或处境被披露并可能危及本人或家庭成员生命或安全时,提供安全保护。 5. 不得将加入保护计划用作其与主管机关合作的奖励。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加入保护计划应依据下列标准: 1. 需要保护人员所面临威胁的严重程度。 2. 需要保护人员参与协助所涉犯罪的严重性或重要性。 3. 需要保护人员证言的重要性。 4. 除该人员证言外不存在其他证据。 5.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加入保护计划的申请由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向主管法院提出。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应附的文件。 2. 主管法院依本法第8条所列标准审查申请。 3. 主管法院应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如拟纳入保护计划的人员面临现实威胁或迫近危险,主管机关可立即采取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任何保护措施,直至主管法院就加入保护计划的申请作出决定。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司法部长或司法机关负责人视情况以决定确定有权审理加入保护计划申请的法院。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受保护人应在加入保护计划的决定作出后立即签署保护文件。签署即视为接受保护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保护计划仅在其接受后,依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实施。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保护文件应载明保护计划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包括: 1. 加入计划的规定和条件。 2. 对受保护人适用的保护措施。 3. 向受保护人提供的经济、物质及精神支持。 4. 证明受保护人同意下列事项: (a) 遵守保护计划的全部指示; (b) 接受身体和心理检查; (c) 不得危及计划的完整性或安全; (d) 披露其全部法律责任、经济义务及履行方式; (e) 披露签署保护文件前已经存在或其后预计发生的任何刑事、民事、商事诉讼以及破产或资不抵债程序; (f) 遵守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保护措施应与受保护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级相称,包括: (a) 人身保护; (b) 变更居住地; (c) 变更工作地点; (d) 变更身份; (e) 使用远程通信技术; (f) 主管法院批准并认为保障受保护人安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2. 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保护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方式。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受保护人出庭时,司法机关不得采取影响保护措施或使证人及同类人员面临危险的行动,包括: 1. 拒绝被告人或其律师提出的可能导致受保护人身份暴露的问题。 2. 不得安排受保护人与其他案件中的任何证人或被告人对质。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遵守上述1992年第35号联邦法关于到庭传唤送达规定的前提下,受保护人到司法机关出庭的传唤应通过保护单位送达。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受保护人向司法机关出庭时,司法机关可选择下列任何保护措施: 1. 不使受保护人公开露面。 2. 隔着屏障听取受保护人的证言。 3. 改变受保护人的声音。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诉讼各方拟向受保护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 5. 通过适当的电子方式听取证言。 6. 使用远程通信技术。 7. 不公开开庭。 8. 采取司法机关决定或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请求主管法院将受保护人移出保护计划: 1. 受保护人书面拒绝继续参加保护计划。 2. 已无继续为其提供保护的必要。 3. 不遵守保护计划的规定和条件。 4. 违反保护文件的条件。 5. 故意向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6. 实施危及保护计划安全的行为。 7. 不遵守保护单位的任何要求或指示。 8. 实施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刑事犯罪。 9. 不遵守司法机关的决定。 主管法院应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上诉。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任何参与制定或实施保护计划,或者接触保护计划的人员,均不得披露与受保护人身份或保护计划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2. 主管机关可制定措施,以保存与保护计划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适用本法,主管机关可: (a) 依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订立协议,利用其服务实施保护计划; (b) 与有关外国机关、国际组织或者政府或非政府区域组织就实施任何保护措施订立协议。 2. 有关政府实体应就保护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事项与主管机关合作并协调。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保护单位应建立受保护人登记册;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应登记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登记规则和程序。 2. 主管机关应建立秘密来源登记册;主管机关负责人以决定规定应登记的信息和数据、登记规则和程序以及给予秘密来源的奖励。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第21条所述登记册中记录的信息和数据具有保密性质,除法律允许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或传阅。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适用本法规定的刑罚,不影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刑罚。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人泄露依本法受托保管的信息或数据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并处不低于50,000迪拉姆且不超过10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因披露该等信息或数据致受保护人或其家庭成员身体安全受到损害的,处有期徒刑。 经证实披露信息或数据导致受保护人或其家庭成员死亡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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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官方阿拉伯文为准。政府门户显示的生效日为2020年2月10日,早于2020年11月10日颁布,显然不可能;第29条规定公布九十日后施行。英文 PDF 亦误称其为2022年法律;阿文原文及门户记录确认其为2020年第14号联邦法。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对照官方阿文及英文版本核查元数据及第1至29条连续编号,并记录来源矛盾。俄文和中文在外部法律审校前均为编辑译稿。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0年11月10日——颁布2020年第14号联邦法;11月15日刊载于第690号官方公报增刊;第29条规定公布九十日后施行。
- 2026年9月2日——全部29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核对官方阿文及英文,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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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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