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第21条

1. 保护单位应建立受保护人登记册;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应登记的信息和数据以及登记规则和程序。 2. 主管机关应建立秘密来源登记册;主管机关负责人以决定规定应登记的信息和数据、登记规则和程序以及给予秘密来源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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