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第20条

1. 为适用本法,主管机关可: (a) 依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订立协议,利用其服务实施保护计划; (b) 与有关外国机关、国际组织或者政府或非政府区域组织就实施任何保护措施订立协议。 2. 有关政府实体应就保护计划的实施和管理事项与主管机关合作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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