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 第6条 — Article (6) Powers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主管机关具有下列职权:
1. 接收加入保护计划的申请。
2. 确定需要纳入保护计划的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
3.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所处的安全状况及其本人、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生命所受威胁的程度。
4.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适应保护计划的能力。
5. 为受保护人制定保护计划并说明理由,提出实施建议。
6. 编制保护计划的资金预算。
7. 编制保护计划运行情况及成效的年度报告。
8. 行使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