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具有下列职权: 1. 接收加入保护计划的申请。 2. 确定需要纳入保护计划的证人、被害人、举报人、专家、秘密来源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 3.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所处的安全状况及其本人、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者生命所受威胁的程度。 4. 编制报告,说明需要保护人员适应保护计划的能力。 5. 为受保护人制定保护计划并说明理由,提出实施建议。 6. 编制保护计划的资金预算。 7. 编制保护计划运行情况及成效的年度报告。 8. 行使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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