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第18条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请求主管法院将受保护人移出保护计划: 1. 受保护人书面拒绝继续参加保护计划。 2. 已无继续为其提供保护的必要。 3. 不遵守保护计划的规定和条件。 4. 违反保护文件的条件。 5. 故意向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6. 实施危及保护计划安全的行为。 7. 不遵守保护单位的任何要求或指示。 8. 实施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刑事犯罪。 9. 不遵守司法机关的决定。 主管法院应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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