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 第18条 — Article (18) Termination of Protection Program
Federal Law No. 14 of 2020 on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and the Like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可请求主管法院将受保护人移出保护计划:
1. 受保护人书面拒绝继续参加保护计划。
2. 已无继续为其提供保护的必要。
3. 不遵守保护计划的规定和条件。
4. 违反保护文件的条件。
5. 故意向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6. 实施危及保护计划安全的行为。
7. 不遵守保护单位的任何要求或指示。
8. 实施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刑事犯罪。
9. 不遵守司法机关的决定。
主管法院应作出准许或驳回申请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