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第17条

受保护人向司法机关出庭时,司法机关可选择下列任何保护措施: 1. 不使受保护人公开露面。 2. 隔着屏障听取受保护人的证言。 3. 改变受保护人的声音。 4. 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诉讼各方拟向受保护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 5. 通过适当的电子方式听取证言。 6. 使用远程通信技术。 7. 不公开开庭。 8. 采取司法机关决定或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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