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在涉及下列任何犯罪时适用于受保护人: 1. 恐怖主义犯罪。 2. 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犯罪。 3. 涉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事装备的犯罪。 4. 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及非法组织犯罪。 5. 人口贩运犯罪。 6. 信息技术犯罪。 7.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犯罪。 8. 与公职有关的犯罪。 9. 依法应按重罪处罚的犯罪。 10. 司法机关认为应将有关人员纳入保护计划的任何其他犯罪。 11. 内阁根据内政部长在与司法部长协调后提出的建议,以决定确定的任何其他犯罪。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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