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

第14条

1. 保护措施应与受保护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等级相称,包括: (a) 人身保护; (b) 变更居住地; (c) 变更工作地点; (d) 变更身份; (e) 使用远程通信技术; (f) 主管法院批准并认为保障受保护人安全所必需的其他措施。 2. 本法实施细则规定保护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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