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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 第1–31条
- 第Preamble条 — Preamble
2025年第32号联邦法令《关于资本市场管理局》 我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穆罕默德·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 审阅《宪法》; — 经修订的1972年第1号联邦法律《关于各部权限和部长职权》; — 经修订的2000年第4号联邦法律《关于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及市场》; — 经修订的2004年第8号联邦法律《关于金融自由区》; — 经修订的2019年第26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共财政》; — 2020年第22号联邦法令《关于证券和商品管理…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管理局:资本市场管理局。 董事会:管理局董事会。 董事会主席:管理局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管理局首席执行官。 《资本市场监管法》:2025年第33号联邦法令《关于资本市场监管》。 相关立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本国现行关于管理局及资本市场的立法,以及为实施该等立法而颁布的决定。 自由区:本国境内既有或将设立的任何自由区,不包括金融自由区。 金融自…
- 第2条 — Article (2) Capital Market Authority (CMA)
1. 资本市场管理局为联邦公共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完全法律行为能力,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执行和监督权力。管理局隶属内阁。 2. 资本市场管理局承继依2000年第4号联邦法律《关于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及市场》设立的证券和商品管理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合同,并视为其法定继承人。 3. 任何立法中出现的“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名称均由“资本市场管理局”取代。
- 第3条 — Article (3) Headquarters of the Authority
管理局总部设于国家首都。董事会可决定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附属实体。
- 第4条 — Article (4) Objectives of the Authority
管理局致力于实现下列目标: 1)保障资本市场诚信与效率; 2)监管并发展资本市场; 3)实现国家对资本市场设定的目标; 4)将本国资本市场发展为享有国际声誉的金融中心; 5)提升本国在资本市场相关国际指数中的竞争力; 6)促进资本市场公平竞争; 7)营造适宜资金投资的环境,以保障资本市场交易诚信并服务国民经济利益; 8)巩固健全、公平交易原则,保障投资者及资本市场参与者利益。
- 第5条 — Article (5) Competencies of the Authority
1. 为实现其目标并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a)核查受其监督人员是否遵守《资本市场监管法》、为实施该法颁布的条例和规则以及相关立法; b)提出监管本国资本市场所需立法,并在内阁批准后监督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的执行; c)提出、制定并在内阁批准后实施本国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和战略; d)发布监管资本市场所需的条例、规则、手册、通告和决定; e)降低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并支持其金融稳定,以保障管理局权限范围内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活动…
- 第6条 — Article (6)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Authority
1. 管理局设董事会,由内阁决定组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包括董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可续任同等期限;组建决定指定董事会主席。 2. 董事会主席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作出决定。该等决定应提交董事会首次会议,由其批准、否决、修改或处理所产生的事项。 3. 董事会从成员中选举副主席,但内阁已在组建决定中任命副主席的除外。 4. 主席缺席或职位因任何原因空缺时,由副主席代行职务。 5. 董事会主席可将其法定权力委托副主席行使…
- 第7条 — Article (7) Board Membership Requirements
1. 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经济、金融、银行或资本市场事务经验;b)未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亦未停止偿还债务;c)未曾因重罪或有损名誉、违反诚信的轻罪被定罪,即使已恢复名誉;d)不得为联邦政府现任部长;e)不得为联邦国民议会议员;f)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实体、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持牌人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职务;g)不得担任任何持牌人的在任审计师或会计师,亦不得为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代…
- 第8条 — Article (8) Powers of the Board
董事会是管理局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其事务,并为此行使下列职权: 1)与本国主管机关协调,批准与管理局职权有关的政策、战略和立法,并提交内阁批准; 2)依相关程序通过管理局总体政策、战略计划及所需项目和方案; 3)批准管理局妥善运行所需的规章、条例和工作计划; 4)批准管理局组织架构并提交内阁批准; 5)批准管理局年度预算和决算,并依现行公共财政法核准; 6)批准管理局机构治理规则,以根据战略计划和目标并遵循最佳国际标准实现优质卓越绩效,并…
- 第9条 — Article (9) Resignation or Vacancy
1. 董事会主席可向内阁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其辞职。 2. 董事会成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其辞职;内阁根据董事会主席建议就该辞职作出决定。 3. 主席或董事会成员辞职获准,或其职位因任何原因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空缺时,应依本法令第6条、第7条规定的任命和任职条件,指定继任者完成董事会剩余任期。
- 第10条 — Article (10) Termination of Membership
1. 董事会成员资格因任期届满未获续任、死亡或辞职而终止。内阁还可在下列情形终止成员资格:a)成员在管理管理局时犯有严重错误或违规;b)未经董事会批准连续缺席三次会议,但因公务、年假、病假或董事会主席接受的理由缺席的除外;c)成员不再符合本法令第7条任何任职条件;d)成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e)内阁确定的其他理由。 2. 任期届满未延长时,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职直至新成员获任;董事会在此期间作出的全部决定均为有效并可执行。
- 第11条 — Article (11) Remuneration and Financial Benefits of Board Chairman and Members, Committees, and Advisory Boards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各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报酬及津贴制度,由内阁作出决定。
- 第12条 — Article (12) Board Meetings
1. 董事会经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六次会议。 2. 董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会议。 3. 至少三分之一成员提出请求时,董事会主席应召集会议。
- 第13条 — Article (13) Quorum of the Meeting
1. 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出席且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或其副主席,会议方为有效。 2. 董事会决定由出席成员多数票通过;票数相等时,会议主持人投决定票。
- 第14条 — Article (14) Delegation of Powers
1. 董事会可将本法令及《资本市场监管法》授予的部分权力委托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董事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适当员工行使;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权力范围和期限。 2. 在遵守本法令第27条第2款的前提下,董事会经相关机构同意,可将管理局部分运营或执行权委托资本市场机构或自律组织。该机构应制定行使权力的控制规则、违规处罚及投诉申诉审理机制,并在实施前取得管理局批准。董事会可在其认为为实现公共利益所适当的情形撤销、暂停或修改该委…
- 第15条 — Article (15)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管理局设一名具有副部长级别的首席执行官,根据董事会建议以联邦法令任命。首席执行官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管理局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提交董事会并在批准后监督实施; 2)提出实施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所需的法律和决定草案,提交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3)提出管理局组织架构并提交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4)提出计划、项目、倡议和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跟踪已通过事项的实施并提交报告; 5)监督其下属组织单位,赋予其履职条件,跟踪其成果和绩效,并提出改…
- 第16条 — Article (16) The Executive Management of the Authority
管理局应配备合格的高级管理层,并授予其依本法令、《资本市场监管法》及相关立法实现管理局目标、行使其职权所需权力。
- 第17条 — Article (17) Obligations of the Authority’s Executive Management
高级管理层应当: 1)执行管理局采用的专业标准; 2)遵守管理局就其证券和外国证券交易、工作或担任任何受管理局监督实体董事会成员而发布的决定; 3)执行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的决定; 4)对与其在管理局职能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保密; 5)其在管理局任职期间曾参与或协助有关事项的,离职后不得披露相关信息,亦不得参与审理或审查与管理局所处理违规及监管行动有关的诉讼请求或调查。
- 第18条 — Article (18) Information Prohibited from Disclosure
1. 董事会主席、成员以及依本法令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披露禁止公布的信息,但法律或司法允许、要求披露,或向本国境内外或金融自由区的实体和机关披露且不违反公共利益要求的除外。该禁令在其成员资格或委任终止后仍然有效。 2. 禁止公布的信息包括第1款所述人员因职位或履职而取得且尚未公开的全部信息。
- 第19条 — Article (19) Confidentiality of Data and Information
1. 管理局及其员工应对从任何人处收到且与管理局职权有关的全部数据和信息保密。 2. 尽管有本法令第17条第4款规定,仍可在下列情形披露保密数据或信息:a)数据或信息所涉人员书面同意;b)执行司法机关决定或判决;c)本法令及本国现行立法允许披露;d)管理局在考虑现行立法后认定为同相关机关或外国监管机关合作所必需;e)董事会决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3. 依第2款披露保密数据或信息时,管理局可要求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用于…
- 第20条 — Article (20) Disclosure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1. 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应当:a)履职前书面向管理局披露本人及其监护下未成年子女拥有的证券、外国证券,以及本人或该等子女在任何持牌人中的持股;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在知悉后一周内披露。披露还包括其所知董事会主席或成员配偶拥有的证券和外国证券;b)遵守董事会关于证券和外国证券交易的决定;c)在任命时或冲突出现时,披露可能与董事会成员身份冲突的利益。任何人对管理局作为一方的交易或合同具有个人利益的,应在讨论前向董事会声明,在审议期间退出会议且…
- 第21条 — Article (21)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1. 管理局、董事会主席和成员、首席执行官、董事会设立的内部或外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合法授权代表,在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行使管理局职权和职责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民事责任予以豁免,但经证明具有故意损害第三人的恶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除外。 2. 对第1款所述人员因履行管理局职责所引发请求进行抗辩产生的全部费用、支出、成本和律师费,由管理局承担。经证明相关人员具有故意损害第三人的恶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
- 第22条 — Article (22) The Budget of the Authority
1. 管理局设经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财政部的专门独立预算。管理局详细收入和支出列入《总预算拨款法》所附明细表。 2. 管理局编制决算并提交财政部,以纳入批准统一决算的法律草案。 3. 管理局财政年度为十二个公历月,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管理局依本国适用会计原则采用经董事会批准的会计制度,该制度须经内阁核准。 5. 董事会依本国适用会计原则批准管理局预算内调拨(资产除外)的财务政策,该政策须经内阁核准。 6. 年度预算执行…
- 第23条 — Article (23) Funds of the Authority and the General Reserve
1. 管理局资金视为公共资金。 2. 管理局享有本国政府实体获得的全部便利、特权和豁免。 3. 管理局可设立一般储备。其管理、筹资、使用及全部相关事项,由内阁根据董事会提议作出决定。
- 第24条 — Article (24)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Authority
管理局收入包括依本法令、《资本市场监管法》及相关立法应归其所有的全部款项,尤其包括: 1)管理局依规定职权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佣金和收费; 2)管理局施加的罚款; 3)依《资本市场监管法》及相关立法订立和解所得款项; 4)管理局开发、使用或处分自有资金,或其监管、设立的非投资基金资金所得收益; 5)联邦政府分配给管理局的动产和不动产; 6)向管理局提供并经董事会决定批准的赠款、捐赠及其他资源。
- 第25条 — Article (25) Auditing of the Authority’s Accounts
1. 管理局账目由董事会定期任命的一名或多名外部审计师审计,董事会并确定其年度报酬。 2. 管理局将财务报表提交指定审计师进行年度审阅和审计。 3. 审计师依适用报告准则编制管理局财务报表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报告应载明审计师对相关财政年度财务报表准确性、该年度运营结果及现金流量的意见。 4. 审计师在全部正常工作时间有权查阅编制报告所需任何信息,包括管理局任何员工持有的信息,并有权要求管理局员工提供其认为正确履职所需的信息或解释。 5. …
- 第26条 — Article (26) Matters Pertaining to the Authority
1. 管理局应有规范其行政、财务、合同、采购及人力资源事务的专门立法。 2. 管理局应有自身组织架构以及员工职级、薪酬、福利和报酬表。 3. 董事会批准有关第1款、第2款事项的决定,该等决定须经内阁核准。 4. 本法令或其实施制度和规章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现行联邦立法。
- 第27条 — Article (27) Audit by the UAE Accountability Authority and the Continuation of Application of Certain Legislation
1. 管理局依2023年第56号联邦法令《关于阿联酋问责局》或其替代法律接受阿联酋问责局监督。 2. 2020年第22号联邦法令《关于证券和商品管理局与本国持牌证券商品市场之间权限与职权分配》及其实施决定继续完全有效。 3. 2022年第111号内阁决定《关于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监管》、2022年第112号内阁决定《关于委托部分虚拟资产监管职权》及依两者发布的任何决定,在不与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冲突的范围内,经必要变通后继续适用,直至被废…
- 第28条 — Article (28) Delegation of Powers and Outsourcing of Services
1. 内阁可根据董事会提议,将本法令及《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定的管理局任何权力委托联邦或地方政府实体。 2. 管理局经董事会和内阁批准,可将部分服务外包给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
- 第29条 — Article (29) Repeals
1. 废止2000年第4号联邦法律《关于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及市场》。 2. 废止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
- 第30条 — Article (30)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