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阁可根据董事会提议,将本法令及《资本市场监管法》规定的管理局任何权力委托联邦或地方政府实体。 2. 管理局经董事会和内阁批准,可将部分服务外包给任何政府或私人实体。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