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27条

1. 管理局依2023年第56号联邦法令《关于阿联酋问责局》或其替代法律接受阿联酋问责局监督。 2. 2020年第22号联邦法令《关于证券和商品管理局与本国持牌证券商品市场之间权限与职权分配》及其实施决定继续完全有效。 3. 2022年第111号内阁决定《关于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监管》、2022年第112号内阁决定《关于委托部分虚拟资产监管职权》及依两者发布的任何决定,在不与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冲突的范围内,经必要变通后继续适用,直至被废止、修改或其他决定取代。 4. 本法令及《资本市场监管法》生效前内阁和管理局发布的决定,在不与本法令或该法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直至为实施其规定发布必要决定。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