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7条

1. 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具有经济、金融、银行或资本市场事务经验;b)未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亦未停止偿还债务;c)未曾因重罪或有损名誉、违反诚信的轻罪被定罪,即使已恢复名誉;d)不得为联邦政府现任部长;e)不得为联邦国民议会议员;f)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实体、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持牌人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职务;g)不得担任任何持牌人的在任审计师或会计师,亦不得为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代理人或合伙人。 2. 内阁可豁免任何人遵守第1款规定的任何条件。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