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是管理局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其事务,并为此行使下列职权: 1)与本国主管机关协调,批准与管理局职权有关的政策、战略和立法,并提交内阁批准; 2)依相关程序通过管理局总体政策、战略计划及所需项目和方案; 3)批准管理局妥善运行所需的规章、条例和工作计划; 4)批准管理局组织架构并提交内阁批准; 5)批准管理局年度预算和决算,并依现行公共财政法核准; 6)批准管理局机构治理规则,以根据战略计划和目标并遵循最佳国际标准实现优质卓越绩效,并批准其加入专业国际组织; 7)确定并承认自律组织,规范其权力及监督监管职责,并依所颁规则撤销承认、暂停或修改授予的权力; 8)在任何与资本市场或管理局职权内金融活动有关的专业机构或协会设立前,依本国现行立法、管理局条件并与主管机关协调,批准其设立; 9)在公共利益需要时,与资本市场机构协调,撤销、修改、限制、暂停、中止执行或恢复任何董事会决定及资本市场机构发布的内部控制规则、决定或通告; 10)在特殊情况或正常有序运行受到威胁时暂停任何资本市场机构的活动; 11)在特殊情况或正常有序运行受到威胁时暂停或停止任何金融产品交易; 12)批准管理局为实施本法令和《资本市场监管法》而收取的费用、佣金和服务收费; 13)设立适当的咨询委员会或委员会,协助履行职责和职权,并依现行立法监督其工作;该等机构可包括管理局外部人员,董事会应采取适当程序确保遵守专业和国际标准、工作控制及治理要求; 14)依相关程序批准为履行管理局职权而订立条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15)与主管机关协调,发布、暂停、修改、撤回、废止或更新资本市场监管规章、条例、手册、通告和决定,包括:a)规范资本市场机构运营活动并确定其中交易的证券和外国证券种类;b)规范金融活动和持牌人,包括其财务稳健性,确定相关职业、职务及专业行为标准;c)依适用条件和要求,确定在本国、境外、自由区或金融自由区开展金融活动所需总部及分支机构地点;d)规范金融自由区公司及机构在区外本国境内开展金融活动、境外公司及机构在金融自由区外本国境内开展金融活动的许可和经营控制规则,并依管理局决定确定经营地点;e)在自由区立法允许区内开展金融活动时,规范其中的市场运营及金融活动;f)规范特定种类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及其相关全部交易、权利、活动和金融服务;g)规范本国境内证券和外国证券交易,不论发行人或外国发行人位于本国、境外、自由区或金融自由区;h)确定并规范证券发行主体及证券种类和类别;i)规范投资者交易以及已在市场上市的证券和外国证券之发行、发售、推广、界定、估值、审计及其他相关交易或权利;j)规范投资者交易以及未在市场上市的证券和外国证券之发行、发售、推广、界定、估值、审计、披露、存管、结算、清算、所有权转移、托管、登记、融资、转让、交付及其他相关交易或权利;k)规范投资基金设立与许可,依其条件程序确定法律形式,并规范其发行及发行类别和种类;l)规范集合投资及其他设立的基金、实体或投资结构;m)规范中央清算取代合同当事人的运营和程序;n)规范并确定受其监督实体和人员利益冲突管理及披露标准;o)规范持牌人治理,并酌情考虑相关机关发布的治理要求;p)在管理局职权和目标范围内,规范其认可或确定的金融活动及从业者的机制、实践和交易;q)规范持牌人(资本市场机构除外)休眠账户现金余额、其收益及处置;r)发布预防和发现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决定,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持续交易监测、记录保存、向管理局及主管机关提供信息记录的程序,以及实施适当风险缓释政策程序的机制,但不影响本国现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立法;s)规范并制定有关担保、冻结、质押、查封、执行、融资、托管、金融产品所有权及其终止条件程序和相关事项的规则。 16)行使法律、条例或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或权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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