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设董事会,由内阁决定组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包括董事会主席,任期三年,可续任同等期限;组建决定指定董事会主席。 2. 董事会主席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作出决定。该等决定应提交董事会首次会议,由其批准、否决、修改或处理所产生的事项。 3. 董事会从成员中选举副主席,但内阁已在组建决定中任命副主席的除外。 4. 主席缺席或职位因任何原因空缺时,由副主席代行职务。 5. 董事会主席可将其法定权力委托副主席行使。 6. 董事会可邀请适当的专家和专业人士出席会议,但其对决定或建议无表决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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