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实现其目标并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a)核查受其监督人员是否遵守《资本市场监管法》、为实施该法颁布的条例和规则以及相关立法; b)提出监管本国资本市场所需立法,并在内阁批准后监督本法令及相关立法的执行; c)提出、制定并在内阁批准后实施本国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和战略; d)发布监管资本市场所需的条例、规则、手册、通告和决定; e)降低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并支持其金融稳定,以保障管理局权限范围内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活动持续进行; f)监督金融活动、持牌人、发行人、其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及员工,以及外国证券在本国交易时的外国发行人、本国境内外国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人员; g)遏制、预防和发现已经或可能损害资本市场诚信或效率的违法行为,包括依适用立法施加行政处罚或移送主管司法机关; h)定期或随时检查本国境内受其监督的人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姐妹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其审计师以及经证实与检查事项相关的其他人,并与相关及主管机关协调; i)实施提高效率、披露、透明度、治理和利益冲突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以增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j)依符合未来趋势和重点、数字发展及金融科技原则的战略,发展资本市场相关金融活动和服务,确保在管理局权限内实现领先与可持续发展; k)与主管机关协调,支持尚未受监管金融活动的监管沙盒应用,使其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直至依本国现行立法受到监管并取得许可; l)规范与境外或金融自由区同类监管机关之间对金融活动和证券的相互承认、双重许可、交叉登记及其他机制,并依本国程序确定其种类和适用范围; m)与外交部及主管机关协调,提出加入国际条约和协定,提出、签署或加入同与管理局活动及职权有关的国家、组织、市场、联盟及海湾、区域或国际机关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 n)与外交部协调后,在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区域和国际组织、联盟、机构、活动和会议中代表国家; o)组织与管理局职权有关的专业和科学活动,包括会议、研讨会、讲座、培训项目和宣传活动,并与主管机关合作; p)行使法律、条例或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行使第1款职权时,管理局应:a)确保资源得到最佳利用;b)透明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c)遵守公认的相关良好治理原则;d)与本国境内外相关机关及监管监督机关合作,但不得违反现行立法。 3. 管理局在本国境内行使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授予的职权,但金融自由区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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