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成员资格因任期届满未获续任、死亡或辞职而终止。内阁还可在下列情形终止成员资格:a)成员在管理管理局时犯有严重错误或违规;b)未经董事会批准连续缺席三次会议,但因公务、年假、病假或董事会主席接受的理由缺席的除外;c)成员不再符合本法令第7条任何任职条件;d)成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e)内阁确定的其他理由。 2. 任期届满未延长时,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职直至新成员获任;董事会在此期间作出的全部决定均为有效并可执行。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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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成员资格因任期届满未获续任、死亡或辞职而终止。内阁还可在下列情形终止成员资格:a)成员在管理管理局时犯有严重错误或违规;b)未经董事会批准连续缺席三次会议,但因公务、年假、病假或董事会主席接受的理由缺席的除外;c)成员不再符合本法令第7条任何任职条件;d)成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e)内阁确定的其他理由。 2. 任期届满未延长时,董事会成员继续履职直至新成员获任;董事会在此期间作出的全部决定均为有效并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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