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设经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财政部的专门独立预算。管理局详细收入和支出列入《总预算拨款法》所附明细表。 2. 管理局编制决算并提交财政部,以纳入批准统一决算的法律草案。 3. 管理局财政年度为十二个公历月,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管理局依本国适用会计原则采用经董事会批准的会计制度,该制度须经内阁核准。 5. 董事会依本国适用会计原则批准管理局预算内调拨(资产除外)的财务政策,该政策须经内阁核准。 6. 年度预算执行产生的任何盈余,依适用公共财政法规定上缴。 7. 管理局无法履行财务义务时,应将事项提交内阁,由内阁酌情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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