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21条

1. 管理局、董事会主席和成员、首席执行官、董事会设立的内部或外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合法授权代表,在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行使管理局职权和职责过程中因作为或不作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民事责任予以豁免,但经证明具有故意损害第三人的恶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除外。 2. 对第1款所述人员因履行管理局职责所引发请求进行抗辩产生的全部费用、支出、成本和律师费,由管理局承担。经证明相关人员具有故意损害第三人的恶意、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管理局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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