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20条

1. 董事会主席及成员应当:a)履职前书面向管理局披露本人及其监护下未成年子女拥有的证券、外国证券,以及本人或该等子女在任何持牌人中的持股;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在知悉后一周内披露。披露还包括其所知董事会主席或成员配偶拥有的证券和外国证券;b)遵守董事会关于证券和外国证券交易的决定;c)在任命时或冲突出现时,披露可能与董事会成员身份冲突的利益。任何人对管理局作为一方的交易或合同具有个人利益的,应在讨论前向董事会声明,在审议期间退出会议且不得参与表决,并遵守董事会发布的行为准则和治理控制规则。 2. 首席执行官及高级管理层员工应当:a)立即向管理局指定实体披露履职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b)不参与其存在利益冲突事项的决策。未遵守本项规定不当然导致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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