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局及其员工应对从任何人处收到且与管理局职权有关的全部数据和信息保密。 2. 尽管有本法令第17条第4款规定,仍可在下列情形披露保密数据或信息:a)数据或信息所涉人员书面同意;b)执行司法机关决定或判决;c)本法令及本国现行立法允许披露;d)管理局在考虑现行立法后认定为同相关机关或外国监管机关合作所必需;e)董事会决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3. 依第2款披露保密数据或信息时,管理局可要求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亦不得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用于对抗该信息所涉个人、机构或公司。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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