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14条

1. 董事会可将本法令及《资本市场监管法》授予的部分权力委托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董事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适当员工行使;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权力范围和期限。 2. 在遵守本法令第27条第2款的前提下,董事会经相关机构同意,可将管理局部分运营或执行权委托资本市场机构或自律组织。该机构应制定行使权力的控制规则、违规处罚及投诉申诉审理机制,并在实施前取得管理局批准。董事会可在其认为为实现公共利益所适当的情形撤销、暂停或修改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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