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设一名具有副部长级别的首席执行官,根据董事会建议以联邦法令任命。首席执行官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管理局政策、战略、计划和方案,提交董事会并在批准后监督实施; 2)提出实施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所需的法律和决定草案,提交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3)提出管理局组织架构并提交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 4)提出计划、项目、倡议和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跟踪已通过事项的实施并提交报告; 5)监督其下属组织单位,赋予其履职条件,跟踪其成果和绩效,并提出改进发展绩效所需制度程序; 6)跟踪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决定的执行; 7)颁发开展和监督资本市场所需的许可、批准、登记和认可; 8)为执行董事会决定,发布管理局职权相关通告和指导性规章; 9)监督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编制,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在拨款范围内跟踪预算执行; 10)在司法机关及与第三人关系中代表管理局; 11)依现行立法签署合同、批准招标和拍卖,并采取管理局业务所需其他措施; 12)经董事会批准,并视情形与外交部或主管机关协调,订立条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并采取履行管理局职权所需措施; 13)视情形与外交部或主管机关协调,就管理局职权事项同本国境内外相关机关及专业监管机关合作协调; 14)设立委员会和运营工作组以使管理局履行职权,确定其任务和议事规则;决定依本法令第11条制度给予报酬时,应取得董事会批准; 15)就本法令及相关立法涉及的通知作出适当决定; 16)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管理局工作进展、成果和绩效报告; 17)履行法律或条例授予,或董事会、董事会主席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首席执行官可将部分任务或权力书面委托高级管理层适当员工,并明确所委托任务、权力及期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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