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资本市场管理局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管理局:资本市场管理局。 董事会:管理局董事会。 董事会主席:管理局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管理局首席执行官。 《资本市场监管法》:2025年第33号联邦法令《关于资本市场监管》。 相关立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本国现行关于管理局及资本市场的立法,以及为实施该等立法而颁布的决定。 自由区:本国境内既有或将设立的任何自由区,不包括金融自由区。 金融自由区:受经修订的2004年第8号联邦法律《关于金融自由区》或其替代法律约束的区域。 相关机关:经济和旅游部、阿联酋中央银行、有关酋长国负责公司事务的地方许可机关,以及与本法令和相关立法有关的其他本国实体。 金融活动:依《资本市场监管法》第3条确定,并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与管理局权限和目标有关的金融活动。 市场:经管理局许可或批准,提供执行证券或外国证券交易所需场所、工具或数字系统的法人。 资本市场机构:市场、中央清算、中央存管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资本市场机构。 自律组织:管理局授予交易、业务开展和会员管理方面运营及执行权,并可在管理局监督下对违规会员采取纪律措施和处罚的资本市场机构或其他机构。 人:视情形指自然人或法人。 持牌人:经管理局许可、批准或登记,从事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属于管理局监管权限内某项金融活动的人。 获批人员:经管理局批准,在持牌人的高级管理层或员工中履行金融活动相关职能的自然人。 高级管理层:在依管理局决定受其监督的人中承担管理、规划和监督职能的任职人员。 证券:代表金融合同、股权或债务工具且可交易、转让或让与的境内金融工具,包括:1)股份公司股份;2)优先认购权;3)债券及其他债务工具;4)伊斯兰债券;5)结构性产品;6)凭证;7)票据;8)管理局许可的集体投资基金单位或股份;9)证券化金融工具;10)与证券或可交易产品有关的合同、权利、期权或衍生品;11)董事会为适用本法令和相关立法而认定为证券的其他票据、工具、资本份额或金融工具。 发行人:在本国设立并发行证券的法人。 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外或金融自由区设立,并依本法令及相关立法在本国发行或上市证券的法人。 外国证券: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以及董事会认定为外国证券的其他外国票据、工具、资本份额或金融工具。 金融产品:证券、外国证券、用于投资目的的虚拟资产及管理局权限内其他金融产品。 可交易产品:指数、货币、利率和商品,包括金属、自然资源及农产品,但其交易限于期货、期权等对冲合同;还包括通过董事会批准合同交易的其他资产。 董事会:视情形指发行人或持牌人的董事会或经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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