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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第1–52条

  1. 第Preamble条 — Preamble

    内阁,经审阅《宪法》、经修订的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权限和部长职权的联邦法律、2022年第41号《民事个人身份联邦法令》,并根据司法部长提出且经内阁批准的建议,决定如下:

  2.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决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各自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本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法令:2022年第41号《民事个人身份联邦法令》。 主管法院:负责审理依该法令提起的案件及认证事项的审判庭。 审核员:负责核实依该法令及本决定缔结婚姻契约所需全部文件与条件是否齐备的工作人员。 会计专家报告:由主管法院委任会计专家编制,用于评估夫妻各自经济状况并查明双方实际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来源、财富规模及财产,以计算婚姻扶养费的报告。主管

  3. 第2条 — Article (2) Provisions of a Civil Marriage Contract

    缔结民事婚姻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丈夫和妻子均已年满二十一公历周岁。 2. 双方均具有实施法律行为所需的行为能力。 3. 民事婚姻在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之间缔结。 4. 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结婚。 5. 不得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或三亲等以内其他亲属之间结婚。 6. 被收养子女不得与替代家庭中的父亲、母亲或其任何亲生子女结婚。 7. 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允许多配偶制,不得同时与两姐妹结婚,也不得同时与妻子

  4. 第3条 — Article (3) Conclusion of Marriage Contract by Guardian, Custodian or Trustee

    尽管有本决定第2条第2项的规定,如男女任何一方为未成年人,经法官许可,其法定监护人、保佐人或受托管理人可视情代为缔结婚姻契约;法官应确认该婚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5. 第4条 — Article (4) Procedures for Submitting Civil Marriage Application

    1. 男女双方应依相关程序向认证法官提交民事婚姻申请。 2. 提交本决定所附第1号民事婚姻申请表时,应附:a)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b) 证明申请人在本国居住的文件;c) 申请人国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年龄证明。 3. 所附第1号申请表应载明:a) 女方无现存婚姻关系的声明;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男方亦须作出该声明;b) 双方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权利条款,并在所附第3号离婚申请表中体现,尤其包括共同监护;c) 双方

  6. 第5条 — Article (5) Civil Marriage Contract Procedures and Authentication

    1. 审核员负责核实结婚全部条件已满足,且该法令及本决定要求的文件和表格均已齐备;在要求满足前,可将申请退回申请人。 2. 条件满足并缴纳费用后,申请予以受理并移送主管法院的认证法官。 3. 认证法官确认申请符合该法令及本决定全部条件的,应安排当事人到庭,以完成婚姻契约认证程序。 4. 男女双方应在指定开庭时明确向认证法官表示同意完成结婚程序。 5. 认证法官确认双方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效力障碍,并核实双方已签署所附第2号披露表后,应认证

  7. 第6条 — Article (6) Financial and In-Kind Rights for the Duration of Marriage

    如双方未就民事婚姻产生的财产权利之条件或规则达成约定,主管法院可酌情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在离婚后支付一次性补偿,并考虑: 1. 婚姻持续年限;年限越长,补偿越高。 2. 丈夫或妻子因疏忽、过错或实施行为(如不忠或遗弃)对婚姻破裂所起的作用。 3. 一方因离婚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由另一方予以赔偿。 4. 依会计专家报告确定的双方经济、财务及社会状况。 5. 双方教育程度及大学学位。 6. 女方年龄;年龄越低,扶养费金额越低,反之亦然。 7.

  8. 第7条 — Article (7) Competent Court’s Appointment of an Accounting Expert for the Financial Evaluation

    1. 必要时,主管法院应委任精通英语的会计专家评估双方财务状况,并确定离婚后妻子或丈夫应得的财产总额。 2. 主管法院可酌情采纳专家报告,以保障离婚女方及其子女体面生活,同时不使父亲承担超出其财力的费用。

  9. 第8条 — Article (8) Provision of Housing for the Divorcee During the Period of Joint Custody

    1. 除非婚姻契约另有约定或主管法院另有决定,在子女共同监护期间,父亲应以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方式向离婚女方提供住所,并考虑:a) 新住所应符合受监护子女离婚前习惯的生活水平;b) 新旧住所距离较近;c) 住房补贴包括电、水、网络、燃气、空调等基本公用事业费用。 2. 如离婚母亲具有足以租赁或拥有满足受监护子女需要之适当住房的财力,主管法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父亲支付住房补贴。法官根据会计专家报告酌情评估该财力。

  10. 第9条 — Article (9) Housing Assistance for Divorcee

    离婚判决作出后,离婚女方可请求主管法院判给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以提供离婚后的临时住所。除双方在婚姻契约中另有约定外,法官应结合女方离婚前的生活状况,并与前夫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相称,确定住房援助的数额和期限。

  11. 第10条 — Article (10) Alimony

    1. 离婚判决作出后,离婚女方可依所附第4号扶养费申请表,请求主管法院在离婚财产权利作出裁决前判给临时扶养费。 2. 主管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双方月收入文件,并考虑最近六个月的账户流水作出决定。如离婚女方有工作或固定收入足以满足基本需要,法院可驳回临时扶养费申请。该申请以非讼申请裁定方式处理。

  12. 第11条 — Article (11) Responsibility for Financial Support of Children

    离婚后,父亲应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包括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其在离婚前承担的其他日常或定期费用,但双方在婚姻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第12条 — Article (12) Authority of the Competent Court to Estimate Child Support

    主管法院可酌情确定父亲应支付的子女扶养费,以及其未按要求履行扶养义务时应承担的金钱制裁,但法院判决应基于离婚及共同监护情形中的正当理由。法院亦可依会计专家报告增加或减少数额,并确定计算和支付方式,以保障母亲和子女体面生活,同时不使父亲承担超出其财力的费用。

  14. 第13条 — Article (13) Joint Custody

    1. 主管法院应在离婚判决中自动确定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共同监护,但下列情形除外:a) 任何一方依所附第5号监护申请表,请求将监护权授予最能维护受监护子女利益的父或母;b) 任何一方向主管法院书面放弃其监护权。 2. 母亲或父亲有充分正当理由的,可对共同监护裁判提出异议。

  15. 第14条 — Article (14) Alternation of Joint Custody

    父母离婚后未能就监护时间分配达成协议的,主管法院应确定共同监护的分配方式,可按周、半月、月或其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并应载明休假和公共假日的分配。法院可采用: 1. 每周轮换:子女一周随父亲、下一周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2. 半月轮换:子女连续两周随父亲、再连续两周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3. 每月轮换:子女一个月随父亲、下一个月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4. 主管法院认为实现子女利益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16. 第15条 — Article (15)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Joint Custody and its Effect

    1. 子女监护的基本原则是父母离婚后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放弃共同监护权。 2. 放弃共同监护权不免除其对子女承担的经济义务。

  17. 第16条 — Article (16) Parents’ Refusal to Perform Custodial Duties or Waiver of Custody

    如父母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双方均放弃共同监护权,主管法院应通知检察机关,由其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18. 第17条 — Article (17) Application for Removal of Joint Custodian

    1. 父亲或母亲可请求将另一方排除出共同监护,无论涉及法律监护、实际照护或二者。 2. 主管法院应确定审理申请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开庭日期。 3. 在指定庭审中,主管法院应采取其认为对子女利益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包括在案件裁决前暂时中止共同监护,或委任社会事务专家评估申请所列异议。

  19. 第18条 — Article (18) Cases of Removal of the Joint Custodian

    主管法院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可暂时或永久将父亲或母亲排除出共同监护并取消其监护权: 1. 子女面临家庭暴力或虐待风险。 2. 共同监护人为子女提供的生活条件不适当。 3. 共同监护人存在可能伤害子女或使其遭受危险、疏忽的行为或心理问题。 4. 共同监护人丧失或欠缺行为能力。 5. 共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6. 共同监护人实施妨碍履职或危及子女品行的道德、名誉或诚信类犯罪,且经终局判决认定有罪。 7. 未投入时间照料子女,因其他事务而疏

  20. 第19条 — Article (19) Termination of Joint Custody

    共同监护终止时,主管法院可酌情采用其认为符合公平正义规则或比较法上监护与探视最佳国际实践的措施,并以受监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优先。

  21. 第20条 — Article (20) Application for Intervention of the Competent Court

    1. 父母就共同监护事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主管法院裁决该争议。 2. 离婚后,法院可依任何一方的申请,酌情决定最符合受监护子女利益的具体处理方式。

  22. 第21条 — Article (21) Travel of Child During the Joint Custody Period

    共同监护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携子女离开本国。如另一方反对,申请人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法官许可后方可出境。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充分保证,确保子女在指定日期返回本国。所有情况下,申请均由主管法院酌情决定。

  23. 第22条 — Article (22) Prevention of the Child in Custody from Traveling

    离婚完成后,父母任何一方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暂时禁止子女出境,并说明反对子女出境的理由。该申请由主管法院酌情决定。

  24. 第23条 — Article (23) Visitation

    1. 父母可约定共同探视安排。不能达成一致时,主管法院应确定探视及留宿的地点和时间、负责接送子女的人、探视监督人,以及未执行探视安排的后果和责任方。 2. 如受监护子女利益需要,或父母争议损害其利益,主管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申请决定暂停探视。

  25. 第24条 — Article (24) Modification of the Visitation Judgment

    作出探视裁判的主管法院,可依父母任何一方申请或为受监护子女利益,变更探视地点、时间及相关事项。

  26. 第25条 — Article (25) Rights Regarding Will and Estate

    遗嘱应先于遗产分配执行。但只有依下列顺序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执行遗嘱或分配遗产资产: 1. 丧葬费用。 2. 遗产管理及遗嘱执行费用。 3.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4. 遗产所负债务,按现行法律规定的优先等级清偿。

  27. 第26条 — Article (26) Execution of the Will

    遗嘱应以书面作出;遗嘱人不能书写的,可使用含义明确的口头表述或可理解的手势。遗嘱可使具名或未具名之人、在世之人或经确认存在的胎儿、特定或不特定群体受益,也可用于慈善目的。遗嘱措辞可为不附限制或附限制,可规定于未来日期生效,并可附条件或以满足特定要求为前提。遗嘱可处分全部遗产或其中任何部分。

  28. 第27条 — Article (27) Registration of the Will

    遗嘱应依下列条件和程序登记于主管法院为此设立的登记册: 1. 遗嘱人为受该法令及本决定约束的非穆斯林。 2. 遗嘱符合本决定第28条规定的有效条件。 3. 遗嘱指定执行人,并说明遗嘱财产的处分方式。 4. 遗嘱人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签署遗嘱,或加盖印章、捺指印。 5. 遗嘱文本未通过删除、涂抹、增加或插入新文本而被改动。 6. 已缴清全部费用。

  29. 第28条 — Article (28) Conditions for Validity of the Will

    1. 遗嘱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效:a) 遗嘱财产可由受益人所有并使用;b) 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年满二十一周岁;c) 遗嘱人未因挥霍或心智欠缺被宣告禁治产,但遗嘱用于慈善且其监护人取得主管法院批准的除外;d) 遗嘱人未被禁止处分财产,且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e) 遗嘱财产属于遗嘱人;f) 遗嘱可以执行;g) 对遗嘱财产的利用及遗赠目的合法;h) 遗嘱人死亡时财产存在且数量已知或可衡量;未来财产如其存在可以确定,亦可遗赠;i) 遗嘱不违

  30. 第29条 — Article (29) Lapse of the Will

    遗嘱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失效: 1. 遗嘱人撤销遗嘱,且撤销已登记于登记册。 2. 登记了与原遗嘱相冲突的新遗嘱。 3. 遗嘱财产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被处分。 4. 受益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但遗嘱指定替代受益人的除外。 5. 遗嘱财产毁损灭失;终局判决确认其所有权属于他人;或该财产被证明不得转让。 6. 遗嘱人生前破产,或全部遗嘱财产用于清偿遗产债务。 7. 受益人或其监护人放弃遗嘱利益。 8. 受益人作为主犯或共犯杀害遗嘱人,或造成其死亡,并

  31. 第30条 — Article (30) Multiple Wills

    1. 存在多份遗嘱时,已登记于登记册的遗嘱优先;全部均已登记的,最先登记的遗嘱优先。 2. 多份遗嘱均未登记的,视为一份遗嘱;发生冲突时,执行由主管法院判决确定的遗嘱。

  32. 第31条 — Article (31) Acceptance and Renunciation of Wills

    1. 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可自收到遗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放弃遗嘱利益,并遵守:a)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胎儿或被宣告禁治产者的,由其监护人经主管法院批准后接受或放弃;b) 受益人为公共或私人实体的,由该实体法定代表人接受或放弃。 2. 受益人在接受或放弃前死亡的,该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遗嘱相应失效。 3. 受益人为未具名之人的,无须接受或放弃。

  33. 第32条 — Article (32) Wills Encumbered wi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遗嘱财产负担权利或义务的,应连同由该财产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拒绝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丧失其遗嘱项下权利。

  34. 第33条 — Article (33) Requirements for the Executor

    1. 遗嘱执行人应符合:a)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未因重罪或涉及道德败坏、背信的其他犯罪被定罪,但已恢复权利者除外;c) 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但已恢复权利者除外;d) 声明接受执行遗嘱;e) 对遗嘱财产不具有利益。 2.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主管法院依下列顺序任命:a) 遗嘱中指定的替代执行人;b) 受益人或其监护人选择的执行人;c) 主管法院确定的其他执行人。

  35. 第34条 — Article (34) Duties and Powers of the Executor

    在主管法院监督下,遗嘱执行人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下列权力: 1. 清点、接收并占有遗嘱财产,收取由其产生的权利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包括交由可靠之人保管;提起诉讼;就遗嘱执行与政府及非政府实体交涉;在遗嘱相关请求中代表受益人。 2. 主管法院确定必要费用数额后,从遗嘱财产中向受益人支付该费用。 3. 遗嘱财产负担权利的,通知债权人及权利人自通知在两份本地日报(其中一份为英文报纸)刊登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 4. 经主管法院书面批准,履行遗嘱产

  36. 第35条 — Article (35) Obligations of the Executor

    遗嘱执行人应: 1. 善意并以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管理遗嘱财产。 2. 行使遗嘱、该法令或本决定项下职责和权力时,表明其遗嘱执行人身份。 3. 就遗嘱执行持续保存独立记录和账簿。 4. 未经遗嘱人或主管法院授权,不得为自身利益或收益直接、间接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遗嘱财产。 5. 除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披露遗嘱账户相关信息或数据。 6. 履行遗嘱执行令规定或因处分性质所需的其他义务。

  37. 第36条 — Article (36) Procedures for Will Implementation

    遗嘱依下列方式执行: 1. 遗嘱已登记于登记册的,依主管法院签发的命令执行。 2. 遗嘱未登记的,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依起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依据主管法院判决执行。

  38. 第37条 — Article (37) Accounts of the Will

    遗嘱执行人应在主管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活动报告,详细列明与遗嘱有关的账目和支出。

  39. 第38条 — Article (38)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the Testate Property

    遗嘱财产所有权依据主管法院命令或判决转移给受益人,并应考虑: 1. 受益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未因挥霍或心智欠缺被宣告禁治产;但受益人为有法定监护人、保佐人或受托管理人的未成年人或禁治产者除外。 2. 遗嘱执行人已向主管法院提交遗嘱财产最终账目。

  40. 第39条 — Article (39) Removal of the Executor

    遗嘱执行人违反义务、不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任一条件、在履职中实施违规行为、违反遗嘱条款条件或违反本国现行法律要求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主管法院将其免职。

  41. 第40条 — Article (40) Procedures for the Executor Removal

    1. 遗嘱执行人免职案件依通常案件登记程序登记。 2. 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将申请通知遗嘱执行人,使其在案件管理监督法官确定的适当期限内答复。 3. 主管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在各自权限内签发紧急命令或采取必要措施,保全遗嘱财产并禁止处分。 4. 遗嘱执行人被免职的,主管法院应根据遗嘱人请求、继承人协议或为保全遗嘱财产依职权另行任命执行人。 5. 免职程序中如出现遗嘱执行人涉嫌实施背信犯罪的迹象,应通知检察机关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42. 第41条 — Article (41) Remuneration of the Executor

    1. 遗嘱未确定执行人报酬的,由主管法院依执行人书面申请确定。 2. 遗嘱执行人报酬属于优先债权;对遗嘱财产执行时,其顺位仅次于司法费用。

  43. 第42条 — Article (42)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主管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决定任何提交事项时,应适用公平与正义原则。

  44. 第43条 — Article (43) Conflict of Interest

    遗嘱执行人及其下属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账户买卖遗嘱财产。未经遗嘱人或主管法院授权,其本人、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不得在与遗嘱财产有关的任何项目或协议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

  45. 第44条 — Article (44) Matters not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本决定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在不与该法令及本决定冲突的范围内,适用本国规范个人身份事项的相关法律和决定。

  46. 第45条 — Article (45) Repeals

    任何其他法规中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或冲突的条款,均在冲突范围内废止。

  47. 第46条 — Article (46)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决定在《官方公报》公布,自公布之次日起施行。

  48. 第Annex 1条 — Annex No. (1) Civil Marriage Application Form

    民事婚姻申请表。 申请人1(丈夫)资料: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鳏夫)。声明女方并非三亲等以内血亲。 申请人2(妻子)资料: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寡妇)。声明女方目前无婚姻关系,且男方并非三亲等以内血亲。 共同声明:签署人确认愿按表格所列条件缔结并认证婚姻契约。表格设有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双方权利

  49. 第Annex 2条 — Annex No. (2) Disclosure Form

    披露表。 申请人1(丈夫)和申请人2(妻子)的资料:双方各自填写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和地址。 丈夫婚姻披露:是否曾结婚;如曾结婚并离婚,填写离婚日期;如既有婚姻仍存续,适用于其本人的国籍国法律是否允许多配偶制。丈夫声明资料真实,如证明不实承担全部责任,并填写姓名、签名和日期。 妻子婚姻披露:是否曾结婚;如曾结婚并离婚,填写离婚日期。妻子声明资料真实,如证明不实承担全部责任,并填写姓名、签名和日

  50. 第Annex 3条 — Annex No. (3) Divorce Application Form

    离婚申请表。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资料:丈夫或妻子身份、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婚姻资料:结婚日期、婚姻证书约定条件及其他条件。表格设申请人姓名、签名和日期栏。 离婚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或其代表:全名、丈夫或妻子身份、签名、日期。 必附文件:1) 身份文件(护照、阿联酋身份证及居留签证,如有);2) 结婚证书;3) 披露表。

  51. 第Annex 4条 — Annex No. (4) Alimony Application Form

    离婚女方扶养费申请表。 申请人资料:妻子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职业、雇主及工资总额。被申请人资料:丈夫姓名及相同的个人、联系、就业和工资信息。 婚姻资料:结婚日期和地点、结婚证书登记号、婚姻契约约定的条件和权利。离婚资料:离婚判决号及离婚日期。 丈夫财务状况:以迪拉姆计的月收入、雇主、月薪、其他津贴、财产或收入来源及说明、财务负担。申请请求。 妻子财务状况:相同的收入、财产和负担资料。

  52. 第Annex 5条 — Annex No. (5) Child Custody Application Form

    子女监护申请表。 申请人1和申请人2资料:父亲、母亲或其他身份;姓名、国籍、出生日期、阿联酋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婚姻资料:结婚日期、监护相关条件及其他条件。离婚判决资料:判决号、离婚日期、作出判决的法院及判决摘要。其他条件(如有)。 每名拟申请监护的子女资料:姓名、居住地、目前在本国境内或境外、性别、出生日期、是否就业、教育阶段。申请监护的理由。请求事项。 文件及附件:1) 结婚证书和披露表;2) 离婚判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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