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18条

主管法院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可暂时或永久将父亲或母亲排除出共同监护并取消其监护权: 1. 子女面临家庭暴力或虐待风险。 2. 共同监护人为子女提供的生活条件不适当。 3. 共同监护人存在可能伤害子女或使其遭受危险、疏忽的行为或心理问题。 4. 共同监护人丧失或欠缺行为能力。 5. 共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6. 共同监护人实施妨碍履职或危及子女品行的道德、名誉或诚信类犯罪,且经终局判决认定有罪。 7. 未投入时间照料子女,因其他事务而疏于照料。 8. 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本人希望如此。 9. 监护人滥用毒品、酒精或任何精神药物。 10. 健康原因妨碍共同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职责。 11. 主管法院为子女利益认定的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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