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17条

1. 父亲或母亲可请求将另一方排除出共同监护,无论涉及法律监护、实际照护或二者。 2. 主管法院应确定审理申请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开庭日期。 3. 在指定庭审中,主管法院应采取其认为对子女利益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包括在案件裁决前暂时中止共同监护,或委任社会事务专家评估申请所列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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