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私法 · 受2022年第41号联邦法令约束的非穆斯林

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规定民事婚姻与离婚程序、财产后果、扶养、住房、共同监护、子女出境与探视,以及遗嘱登记和执行。

资料类型内阁决定
法律部门民事与私法
法律体系受2022年第41号联邦法令约束的非穆斯林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3日
颁布日期2023年11月27日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16日
官方公报765 · 2023年12月15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3日
合并更新至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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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规定民事婚姻与离婚程序、财产后果、扶养、住房、共同监护、子女出境与探视,以及遗嘱登记和执行。

  • 序言、全部46条及附件五份表格均提供四语版本。
  • 民事婚姻缔结与认证,以及离婚后财产请求。
  • 共同监护、子女出境与探视;遗嘱、执行人及遗产资产。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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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序言、全部46条及附件五份法定表格均已纳入四语可寻址语料库;俄文和中文为 SGC 非官方编辑译稿。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52 / 52
已译为中文52 / 52

第Preamble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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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经审阅《宪法》、经修订的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权限和部长职权的联邦法律、2022年第41号《民事个人身份联邦法令》,并根据司法部长提出且经内阁批准的建议,决定如下: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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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决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各自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本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法令:2022年第41号《民事个人身份联邦法令》。 主管法院:负责审理依该法令提起的案件及认证事项的审判庭。 审核员:负责核实依该法令及本决定缔结婚姻契约所需全部文件与条件是否齐备的工作人员。 会计专家报告:由主管法院委任会计专家编制,用于评估夫妻各自经济状况并查明双方实际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来源、财富规模及财产,以计算婚姻扶养费的报告。主管法院基于案件情况及当事人国籍认为必要时,该报告应为双语。 遗嘱:遗嘱人就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亡后如何处分所作的意思表示。 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本身或独立文件中指定,或由主管法院指定,负责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或法人。 遗产管理人:通过主管法院负责汇集遗产资产并管理遗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登记册:用于登记受本决定约束之人的遗嘱和遗产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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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民事婚姻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丈夫和妻子均已年满二十一公历周岁。 2. 双方均具有实施法律行为所需的行为能力。 3. 民事婚姻在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之间缔结。 4. 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结婚。 5. 不得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或三亲等以内其他亲属之间结婚。 6. 被收养子女不得与替代家庭中的父亲、母亲或其任何亲生子女结婚。 7. 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允许多配偶制,不得同时与两姐妹结婚,也不得同时与妻子及其母亲、外祖母或祖母、姨母或姑母结婚。 8. 女方不得处于现存婚姻关系中;若适用于男方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男方亦不得处于现存婚姻关系中。任何情况下,男方均须披露一切现存婚姻关系。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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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本决定第2条第2项的规定,如男女任何一方为未成年人,经法官许可,其法定监护人、保佐人或受托管理人可视情代为缔结婚姻契约;法官应确认该婚姻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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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女双方应依相关程序向认证法官提交民事婚姻申请。 2. 提交本决定所附第1号民事婚姻申请表时,应附:a)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b) 证明申请人在本国居住的文件;c) 申请人国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年龄证明。 3. 所附第1号申请表应载明:a) 女方无现存婚姻关系的声明;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男方亦须作出该声明;b) 双方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权利条款,并在所附第3号离婚申请表中体现,尤其包括共同监护;c) 双方明确同意缔结婚姻的证明;d) 双方签名;e) 所附第2号披露表。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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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核员负责核实结婚全部条件已满足,且该法令及本决定要求的文件和表格均已齐备;在要求满足前,可将申请退回申请人。 2. 条件满足并缴纳费用后,申请予以受理并移送主管法院的认证法官。 3. 认证法官确认申请符合该法令及本决定全部条件的,应安排当事人到庭,以完成婚姻契约认证程序。 4. 男女双方应在指定开庭时明确向认证法官表示同意完成结婚程序。 5. 认证法官确认双方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效力障碍,并核实双方已签署所附第2号披露表后,应认证婚姻契约。 6. 主管法院应以阿拉伯文签发民事婚姻文件;考虑当事人国籍认为必要时,同时以英文签发,并依程序向双方各交付一份。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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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未就民事婚姻产生的财产权利之条件或规则达成约定,主管法院可酌情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在离婚后支付一次性补偿,并考虑: 1. 婚姻持续年限;年限越长,补偿越高。 2. 丈夫或妻子因疏忽、过错或实施行为(如不忠或遗弃)对婚姻破裂所起的作用。 3. 一方因离婚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由另一方予以赔偿。 4. 依会计专家报告确定的双方经济、财务及社会状况。 5. 双方教育程度及大学学位。 6. 女方年龄;年龄越低,扶养费金额越低,反之亦然。 7. 女方照料子女的程度。 8. 男方是否要求女方工作或不工作。 9. 女方及子女在婚姻期间习惯的生活水平。 10. 一方对另一方财富形成的贡献程度。 11. 双方健康状况。 12. 女方就业状况及就业能力。 13. 子女人数、年龄及照料需求。 14.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依赖。 15. 主管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标准。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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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要时,主管法院应委任精通英语的会计专家评估双方财务状况,并确定离婚后妻子或丈夫应得的财产总额。 2. 主管法院可酌情采纳专家报告,以保障离婚女方及其子女体面生活,同时不使父亲承担超出其财力的费用。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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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婚姻契约另有约定或主管法院另有决定,在子女共同监护期间,父亲应以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方式向离婚女方提供住所,并考虑:a) 新住所应符合受监护子女离婚前习惯的生活水平;b) 新旧住所距离较近;c) 住房补贴包括电、水、网络、燃气、空调等基本公用事业费用。 2. 如离婚母亲具有足以租赁或拥有满足受监护子女需要之适当住房的财力,主管法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父亲支付住房补贴。法官根据会计专家报告酌情评估该财力。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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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作出后,离婚女方可请求主管法院判给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以提供离婚后的临时住所。除双方在婚姻契约中另有约定外,法官应结合女方离婚前的生活状况,并与前夫的经济和财务状况相称,确定住房援助的数额和期限。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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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判决作出后,离婚女方可依所附第4号扶养费申请表,请求主管法院在离婚财产权利作出裁决前判给临时扶养费。 2. 主管法院根据女方提交的双方月收入文件,并考虑最近六个月的账户流水作出决定。如离婚女方有工作或固定收入足以满足基本需要,法院可驳回临时扶养费申请。该申请以非讼申请裁定方式处理。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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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应为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包括教育、住房、医疗以及其在离婚前承担的其他日常或定期费用,但双方在婚姻契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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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可酌情确定父亲应支付的子女扶养费,以及其未按要求履行扶养义务时应承担的金钱制裁,但法院判决应基于离婚及共同监护情形中的正当理由。法院亦可依会计专家报告增加或减少数额,并确定计算和支付方式,以保障母亲和子女体面生活,同时不使父亲承担超出其财力的费用。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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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法院应在离婚判决中自动确定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共同监护,但下列情形除外:a) 任何一方依所附第5号监护申请表,请求将监护权授予最能维护受监护子女利益的父或母;b) 任何一方向主管法院书面放弃其监护权。 2. 母亲或父亲有充分正当理由的,可对共同监护裁判提出异议。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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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能就监护时间分配达成协议的,主管法院应确定共同监护的分配方式,可按周、半月、月或其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方式,并应载明休假和公共假日的分配。法院可采用: 1. 每周轮换:子女一周随父亲、下一周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2. 半月轮换:子女连续两周随父亲、再连续两周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3. 每月轮换:子女一个月随父亲、下一个月随母亲,全年连续轮换。 4. 主管法院认为实现子女利益所必需的其他安排。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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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监护的基本原则是父母离婚后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放弃共同监护权。 2. 放弃共同监护权不免除其对子女承担的经济义务。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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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父母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双方均放弃共同监护权,主管法院应通知检察机关,由其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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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亲或母亲可请求将另一方排除出共同监护,无论涉及法律监护、实际照护或二者。 2. 主管法院应确定审理申请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开庭日期。 3. 在指定庭审中,主管法院应采取其认为对子女利益必要且适当的措施,包括在案件裁决前暂时中止共同监护,或委任社会事务专家评估申请所列异议。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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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在下列任何情形下,可暂时或永久将父亲或母亲排除出共同监护并取消其监护权: 1. 子女面临家庭暴力或虐待风险。 2. 共同监护人为子女提供的生活条件不适当。 3. 共同监护人存在可能伤害子女或使其遭受危险、疏忽的行为或心理问题。 4. 共同监护人丧失或欠缺行为能力。 5. 共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6. 共同监护人实施妨碍履职或危及子女品行的道德、名誉或诚信类犯罪,且经终局判决认定有罪。 7. 未投入时间照料子女,因其他事务而疏于照料。 8. 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本人希望如此。 9. 监护人滥用毒品、酒精或任何精神药物。 10. 健康原因妨碍共同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职责。 11. 主管法院为子女利益认定的其他理由。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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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监护终止时,主管法院可酌情采用其认为符合公平正义规则或比较法上监护与探视最佳国际实践的措施,并以受监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优先。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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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就共同监护事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主管法院裁决该争议。 2. 离婚后,法院可依任何一方的申请,酌情决定最符合受监护子女利益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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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监护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携子女离开本国。如另一方反对,申请人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法官许可后方可出境。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充分保证,确保子女在指定日期返回本国。所有情况下,申请均由主管法院酌情决定。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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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完成后,父母任何一方可向主管法院申请暂时禁止子女出境,并说明反对子女出境的理由。该申请由主管法院酌情决定。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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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可约定共同探视安排。不能达成一致时,主管法院应确定探视及留宿的地点和时间、负责接送子女的人、探视监督人,以及未执行探视安排的后果和责任方。 2. 如受监护子女利益需要,或父母争议损害其利益,主管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申请决定暂停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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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9月3日对照官方门户核验结构、元数据、全部46条及19页双语附件。俄文和中文草稿用于具体事项前须经外部法律复核。 · 2026年9月3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11月27日——颁布2023年第122号内阁决定。
  • 2023年12月15日——刊载于第765号官方公报;2023年12月16日——生效。
  • 2026年9月3日——纳入序言、46条及19页附件中的五份表格,并完成俄文和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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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122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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