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21条

共同监护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决定携子女离开本国。如另一方反对,申请人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法官许可后方可出境。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充分保证,确保子女在指定日期返回本国。所有情况下,申请均由主管法院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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