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2条

缔结民事婚姻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丈夫和妻子均已年满二十一公历周岁。 2. 双方均具有实施法律行为所需的行为能力。 3. 民事婚姻在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之间缔结。 4. 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结婚。 5. 不得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或三亲等以内其他亲属之间结婚。 6. 被收养子女不得与替代家庭中的父亲、母亲或其任何亲生子女结婚。 7. 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允许多配偶制,不得同时与两姐妹结婚,也不得同时与妻子及其母亲、外祖母或祖母、姨母或姑母结婚。 8. 女方不得处于现存婚姻关系中;若适用于男方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男方亦不得处于现存婚姻关系中。任何情况下,男方均须披露一切现存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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