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13条

1. 主管法院应在离婚判决中自动确定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共同监护,但下列情形除外:a) 任何一方依所附第5号监护申请表,请求将监护权授予最能维护受监护子女利益的父或母;b) 任何一方向主管法院书面放弃其监护权。 2. 母亲或父亲有充分正当理由的,可对共同监护裁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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