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双方应依相关程序向认证法官提交民事婚姻申请。 2. 提交本决定所附第1号民事婚姻申请表时,应附:a)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件;b) 证明申请人在本国居住的文件;c) 申请人国籍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年龄证明。 3. 所附第1号申请表应载明:a) 女方无现存婚姻关系的声明;如适用于男方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男方亦须作出该声明;b) 双方约定的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权利条款,并在所附第3号离婚申请表中体现,尤其包括共同监护;c) 双方明确同意缔结婚姻的证明;d) 双方签名;e) 所附第2号披露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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