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5条

1. 审核员负责核实结婚全部条件已满足,且该法令及本决定要求的文件和表格均已齐备;在要求满足前,可将申请退回申请人。 2. 条件满足并缴纳费用后,申请予以受理并移送主管法院的认证法官。 3. 认证法官确认申请符合该法令及本决定全部条件的,应安排当事人到庭,以完成婚姻契约认证程序。 4. 男女双方应在指定开庭时明确向认证法官表示同意完成结婚程序。 5. 认证法官确认双方同意在法律上不存在效力障碍,并核实双方已签署所附第2号披露表后,应认证婚姻契约。 6. 主管法院应以阿拉伯文签发民事婚姻文件;考虑当事人国籍认为必要时,同时以英文签发,并依程序向双方各交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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