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未就民事婚姻产生的财产权利之条件或规则达成约定,主管法院可酌情判令一方向另一方在离婚后支付一次性补偿,并考虑: 1. 婚姻持续年限;年限越长,补偿越高。 2. 丈夫或妻子因疏忽、过错或实施行为(如不忠或遗弃)对婚姻破裂所起的作用。 3. 一方因离婚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由另一方予以赔偿。 4. 依会计专家报告确定的双方经济、财务及社会状况。 5. 双方教育程度及大学学位。 6. 女方年龄;年龄越低,扶养费金额越低,反之亦然。 7. 女方照料子女的程度。 8. 男方是否要求女方工作或不工作。 9. 女方及子女在婚姻期间习惯的生活水平。 10. 一方对另一方财富形成的贡献程度。 11. 双方健康状况。 12. 女方就业状况及就业能力。 13. 子女人数、年龄及照料需求。 14.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依赖。 15. 主管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标准。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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