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23条

1. 父母可约定共同探视安排。不能达成一致时,主管法院应确定探视及留宿的地点和时间、负责接送子女的人、探视监督人,以及未执行探视安排的后果和责任方。 2. 如受监护子女利益需要,或父母争议损害其利益,主管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申请决定暂停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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