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非婚姻契约另有约定或主管法院另有决定,在子女共同监护期间,父亲应以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方式向离婚女方提供住所,并考虑:a) 新住所应符合受监护子女离婚前习惯的生活水平;b) 新旧住所距离较近;c) 住房补贴包括电、水、网络、燃气、空调等基本公用事业费用。 2. 如离婚母亲具有足以租赁或拥有满足受监护子女需要之适当住房的财力,主管法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父亲支付住房补贴。法官根据会计专家报告酌情评估该财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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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婚姻契约另有约定或主管法院另有决定,在子女共同监护期间,父亲应以实物住房或现金住房补贴方式向离婚女方提供住所,并考虑:a) 新住所应符合受监护子女离婚前习惯的生活水平;b) 新旧住所距离较近;c) 住房补贴包括电、水、网络、燃气、空调等基本公用事业费用。 2. 如离婚母亲具有足以租赁或拥有满足受监护子女需要之适当住房的财力,主管法院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父亲支付住房补贴。法官根据会计专家报告酌情评估该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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